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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330號陳芷薰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芷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3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3330)等與債務人陳芷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陳芷薰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