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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389號張雲傑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易字第3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雲傑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389號張雲傑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
送達人張雲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下午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