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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6197號吳全生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16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全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197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全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152,814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逾152,814元部分,請第三人逕行退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