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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441號相對人祐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林承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全字第4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祐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林承佑之裁定正本(含假扣押聲請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4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祐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承佑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含假扣押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定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