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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821號黃宇卿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宇卿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黃宇卿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4-06
- 更新日期:113-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