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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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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3155號王煥寊(原名:王婉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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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53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煥寊(原名:王婉萍)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155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煥寊(原名:王婉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禁止債務人王煥寊即王婉萍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股票、現金股利、減資發還款,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05
  • 更新日期:113-04-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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