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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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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17號劉為平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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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3年度勞小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起訴
      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17號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4-04
  • 更新日期:113-04-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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