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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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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6538號蔡晴雯、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世賢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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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世賢、相對人蔡晴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群展眼鏡光
    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世賢、蔡晴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相  對  人 蔡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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