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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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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1號林漫妮、林靜宜(NADEE DAONAPHA)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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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親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漫妮、林靜宜(NADEE DAONAPHA)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1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漫妮、林靜宜(NADEE DAONAPH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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