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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5348號鄭凱元、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月香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月香、相對人鄭凱元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鄭凱元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
相 對 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