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62號夏尊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婚字第2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夏尊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6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夏尊堯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田美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