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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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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94號廖志榮之起訴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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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44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志榮之起訴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9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原告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志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至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38巷18-2號現場等候嗣由地政人員導往測量及履勘「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四小段29地號」。
  四、被告廖志榮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亭諭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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