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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5號林旭新(Shaun Lin)、林嫣(Veronique Yang Lin)之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親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旭新(Shaun Lin)、林嫣(Veronique Yang Lin)之民事裁定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3項、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5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旭新(Shaun Lin)、林嫣(Veronique Yang Lin)得於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