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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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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65號吳柏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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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婚字第2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柏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6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柏萱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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