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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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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21號洪曉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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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曉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曉娟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陳有延  
複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洪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利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41萬1,949元 30萬8,440 15% 自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10萬1,785 12.08% 自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9萬7,559 9萬5,091 3.22%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小額信貸 2萬788 2萬152 3.22%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4 小額信貸 23萬5,210 21萬9,541 8.32%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5 小額信貸 80萬1,763 74萬8,343 8.32%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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