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87號黃三和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三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三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家佑
被 告 黃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