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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原小字第000002號徐秉瑄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陳煒勛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徐秉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煒勛間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就附表編號二、三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無罪部分之事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有關附表編號二、三事實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