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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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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323號洪采翎(原名:洪麗君)之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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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202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采翎(原名:洪麗君)之撤銷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32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采翎(原名:洪麗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㈠本院112年12月8日北院忠112司執節字第202323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㈡本院112年12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節字第202323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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