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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728號張家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3簡字第72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家政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728號張家政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家政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政
陳琇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
292、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政、陳琇瑩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
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