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全字第000006號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潘彥銘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全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潘彥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全字第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潘彥銘間假
          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瀚儀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嬴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
三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
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
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註:
㈠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㈡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
  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