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882號張明順、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璨麟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璨麟、相對人張明順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璨麟、張明順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相  對  人 張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