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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10號張延銘之書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訴字第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延銘之民事更正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鏡瑄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