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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1669號黃士豪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士豪之執行命令及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669號債權人周婉婷與債務人黃士豪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本院113年3月12日北院英112司執助寅字第16669號函,旨揭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應更正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撤銷扣押。」,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