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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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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1427號許坤榮之執行命令及表示意見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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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正字第21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坤榮之執行命令及表示意見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4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坤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劉麗華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明細,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說明一所示事項陳報到院;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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