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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33號被告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33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