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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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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000039號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玫玉,許嘉維,曾奎銘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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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金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代理人曾奎銘、被告張玫玉、被告許嘉維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金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14時4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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