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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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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3657號張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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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836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657號債權人PETER PEICH(富義方)等與債務人張鈞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本院113年1月24日北院英112年度司執佳字第8365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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