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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2號柳雲燕(LAU WAN YI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柳雲燕(LAU WAN YI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柳雲燕(LAU WAN YI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62號
原 告 張銘軒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柳雲燕(LAU WAN YIN)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