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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166號張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1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66號原告華固i-Park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張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華固i-Par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蕙憶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宙
被 告 張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