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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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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2號高竟原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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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3易字第3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竟原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322號高竟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高竟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內容:被告高竟原應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下午5時00
    分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法庭大廈2樓本院第12法
    庭報到(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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