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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78號陳博鏞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3毒聲字第7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博鏞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78號陳博鏞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陳博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毒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博鏞
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113年度聲觀字第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博鏞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