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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24號湯柏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3撤緩字第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湯柏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24號湯柏文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應受送達人湯柏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3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柏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
第403號、113年度執助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柏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