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79號朱陳婉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陳婉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陳婉如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朱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