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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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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79號朱陳婉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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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陳婉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陳婉如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57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朱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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