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41號COHEN DOREL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2訴字第12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COHEN DOREL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黃蕙媛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應
受送達人COHEN DOREL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
時30分、下午2時30分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