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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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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385號被告陳柱正之原告112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13年3月12日民事解除複委任狀、113年3月26日民事減縮聲明狀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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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柱正之原告112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13年3月12日民事解除複委任狀、113年3月26日民事減縮聲明狀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13年3月12日民事解除複委任狀、113年3月26日民事減縮聲明狀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柱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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