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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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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687號張昱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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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6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昱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87號原告朱優葉與被告張昱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朱優葉
被   告 張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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