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17號謝季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季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季翰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謝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59萬89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借款金額:80萬元 55萬7252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計算。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借款金額:5萬元 4萬1672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59萬8924元 (略) (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