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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06號嚴子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子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06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嚴子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高志溢
訴訟代理人 曹智涵律師
被 告 嚴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玖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