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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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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06號嚴子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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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子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06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嚴子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高志溢  
訴訟代理人  曹智涵律師
被      告  嚴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玖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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