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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568號呂秉樹即呂健賢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祥字第205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秉樹即呂健賢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56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秉樹即呂健賢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呂秉樹即呂健賢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四、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OO,債務人所得領取之OO,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