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全字第000134號陳孟碩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孟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孟碩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即債務 人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
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
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