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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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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全字第000134號陳孟碩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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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孟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孟碩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即債務  人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
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
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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