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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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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309號裴升麗(即裴松林之繼承人)之移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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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45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裴升麗(即裴松林之繼承人)之移轉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3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裴合生(即裴松林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移轉命令(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在新臺幣○○元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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