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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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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897號被告曹達甫(遷出國外)、朱學典(遷出國外)、劉甲(遷出國外)、詹遠霞(遷出國外)、林善章(國內外公送)、李中芳、李念轟(出境)、傅貝貝(遷出國外)、宋逢台(遷出國外)、王雨禾(原名:王春鳳)、劉心怡、范光淼、范揚正、范華容、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美珠、李慶新、李慶華、張象容(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立(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小英(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慶安之起訴狀繕本、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參加訴訟狀繕本、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狀、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二)狀、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三)狀、112年度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律錄影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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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達甫(遷出國外)、朱學典(遷出國外)、劉甲(遷出國外)、詹遠霞(遷出國外)、林善章(國內外公送)、李中芳、李念轟(出境)、傅貝貝(遷出國外)、宋逢台(遷出國外)、王雨禾(原名:王春鳳)、劉心怡、范光淼、范揚正、范華容、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美珠、李慶新、李慶華、張象容(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象立(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小英(遷出國外)(張國魂之繼承人)、張慶安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參加訴訟狀繕本、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狀、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㈡狀、民事訴之變更及追加㈢狀、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論筆錄影本、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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