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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09號張璿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璿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09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璿璣得於上班日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