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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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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322號陳維樑即陳一信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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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93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維樑即陳一信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3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維樑即陳一信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陳維樑即陳一信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執行業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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