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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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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08號黃楚縚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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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40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楚縚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08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楚縚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0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謝依婕  
           送達代收人 呂承燁 
被   告 黃楚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345元,及其中新臺幣259,688元自民
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0,3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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