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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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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0號劉立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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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立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劉立陽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送達代收人 林怡如  
被   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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