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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641號郭大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6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大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64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大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郭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