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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00號張雅潔、冠汶實業有限公司、曾寶採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2年度訴字第5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冠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雅潔、被告曾寶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冠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雅潔、被告曾寶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冠汶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潔
被 告 曾寶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