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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1號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嘉宏即夏
天鋪子店、被告黃麗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8,78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