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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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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1號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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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嘉宏即夏
    天鋪子店、被告黃麗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宏即夏天鋪子店、黃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8,78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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