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197號仁泉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書銘之起訴狀、訊問筆錄、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仁泉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書銘之起訴狀、訊問筆錄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197號原告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吳淑玲、仁泉文具印刷有限公司、高以倩、胡惟智、楊淨涵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